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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古丈县第一中学与被执行人罗林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丈县第一中学,罗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79号申请执行人古丈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三坡湾。法定代表人向庭军,该校校长。被执行人罗林玉,女,1948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古丈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古丈县原纺织公司3楼,租住的陈明艳家。申请执行人古丈县第一中学与被执行人罗林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6)湘31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认定无效,双方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执行人罗林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因该协议取得的土地,且被执行人古丈县古阳镇思源桥村委会通过司法救助途经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1998)古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南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