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艾金与李卫民、颜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艾金,李卫民,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902号申请人:方艾金,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卫民,个体户。被执行人:颜华,个体户。方艾金与被告李卫民、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卫民、颜华需偿还方艾金10189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经承办人多次协调做工作,现已履行831570,还有17万元李卫民答应在11月底给付完毕,现本院已查封颜华、李卫民名下位于益兴名流花园9幢403室、中天优诗美地三期13号楼13-1室,如李卫民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将网拍益兴名流的房产。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0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经承办人多次协调做工作,现已履行831570,还有17万元李卫民答应在11月底给付完毕,现本院已查封颜华、李卫民名下位于益兴名流花园9幢403室、中天优诗美地三期13号楼13-1室,如李卫民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将网拍益兴名流的房产。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0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