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晓雷与王永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姜晓雷。被执行人王永嘉。申请执行人姜晓雷申请执行王永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晓雷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嘉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0月17日,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确认,被执行人王永嘉已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并由被执行人王永嘉承担执行费4078元。现申请人姜晓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