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24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殷明菊与孙继平王燕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明菊,殷明兵,王燕,孙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4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殷明菊,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一街翠盈嘉园*座3212,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被执行人:殷明兵,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XX城墙**号8-2,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XX城墙**号8-2,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6********。被执行人:孙继平,男,汉族,1960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8-3,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0********。申请执行人殷明菊与被执行人殷明兵、王燕、孙继平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殷明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