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宗明与王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明,王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明,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王志江,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刘宗明申请王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宁03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12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并且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生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