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芳、陈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芳,陈瑞,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方芳,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瑞,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749844678E,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法定代表人:甄国芬,执行董事。原告方芳与被告陈瑞、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瑞、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方芳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将案件受理费7923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瑞、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另案作出(2016)浙1003执42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浙J×××××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的产权过户手续。因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本院一时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另案作出(2016)浙1003执42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瑞与案外人蔡艳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百花社居横街一区6幢4单元102室的房产,但该房产被其他法院首封,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在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瑞、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瑞、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0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