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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于秀云、顾盛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云,顾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于秀云,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顾盛武,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云与被执行人顾盛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6929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顾盛武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