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凌燕与被告孟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02民初1478号原告:付凌燕,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孟吉云,男,鄂伦春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原告付凌燕与被告孟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凌燕、被告孟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凌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一直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9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但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因被告借款已达二年,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孟吉云承认付凌燕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吉云偿还原告付凌燕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孟吉云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