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东街工程路。法定代表人:张伟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明春,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9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民委员会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