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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6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叶茂锋与余陈莲、王模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茂锋,余陈莲,王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974号申请执行人叶茂锋,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余陈莲,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模良,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茂锋与被执行人余陈莲、王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余陈莲、王模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24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552元,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余陈莲、王模良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余陈莲、王模良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湖路147-153号201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余陈莲名下,因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叶茂锋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余陈莲、王模良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69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