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6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立牡组织卖淫、容留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550号罪犯陈立牡,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永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牡犯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立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