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利、张静、青铜峡市金得利商务宾馆、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贾克、包丽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利,张静,青铜峡市金德利商务宾馆,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贾克,包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利,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金德利商务宾馆法人,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金德利商务宾馆,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贾学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克,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包丽丽,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利、张静、青铜峡市金德利商务宾馆、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贾克、包丽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支付律师费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1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费1795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