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董德英与贺荆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德英,贺荆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德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阳方兴,湖南省溆浦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荆洲,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上诉人董德英因与被上诉人贺荆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胜任审判长,审判员欧晓林、夏英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德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方兴、被上诉人贺荆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提出想在溆浦县舒溶溪乡投资建设油茶基地,邀请原告出资20000元,并承诺盈利后分红。原、被告与另一合伙人贺军到溆浦县舒溶溪乡实地考察后,整理了相关资料,2015年1月28日,原告在溆浦县城西湖口农行将20000元钱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当日,三人便由合伙人贺军开车一起前往长沙申请该项目的审批,准备回来后签订合伙协议书,后因其他原因该项目至今未审批下来,合伙协议书也一直未签订,原、被告发生纠纷。另查,三人在开车去往长沙的途中,所开车子与他人车子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维修和赔偿共花费1万余元,加上其他开支,三人为该项目的审批共计花费6万余元。合伙人贺军亦出资20000元。原审判决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及另一合伙人贺军三人之间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三人共同出资,一起考查筹划溆浦县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并一起前往长沙申请该项目的审批,故三人成立个人合伙关系,虽然该项目的审批至今未获通过,但并不影响三人的个人合伙关系,本案中,三人尚未进行合伙清算,合伙关系应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德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德英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董德英不服,上诉称:贺荆洲和贺军骗取自己现金20000元,应予以返还,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董德英提供了溆浦县市场和质量鉴定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拟证明贺荆洲不是溆浦县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自己上当受骗的事实。被上诉人贺荆洲辩称:董德英与自己合伙跑项目,应当共同承担风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为支持自己的理由,贺荆洲申请了贺军出庭作证,贺军当庭陈述了董德英、贺荆洲与自己三人到长沙跑项目,开支费用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董德英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贺军的证人证言,经交叉询问,且与董德英的上诉状相印证,有利于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经法庭调查,另查明如下事实:董德英认可与贺荆洲、贺军一起到长沙找人跑项目,并开支了费用的事实,但认为是贺荆洲、贺军一唱一和,骗自己的钱。庭审中,审判长询问董德英是否因“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董德英表示不懂这些程序。审判长追问是否要报案,董德英没有回答。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董德英受骗还是双方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董德英作为原审原告及上诉人,有责任提供具有较高证明力,足以证明自己受骗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保护自己的权益。董德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董德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欧晓林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娟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