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5执222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魏丽清、苏孝对、张妙莲、王昌龙、陈斌、郭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廷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苏孝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陈 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