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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兰福海与丁明珍、韩炳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福海,丁明珍,韩炳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兰福海,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明珍,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韩炳连,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兰福海与被告丁明珍、韩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明珍、韩邴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福海诉称:2013年10月26日,被告丁明珍以基建工程为由从原告处借人民币1万元,约定用期六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均拒不还款,被告丁明珍与被告韩邴连系夫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还款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丁明珍以基建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兰福海人民币现金¥10000元,壹万元,用鲁B×××××作抵押,用期贰个月,违约金20%。丁明珍152532733182013.10.26日担保人:孙志山。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另查明,被告丁明珍、韩邴连于2008年12月10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17日登记离婚,于2015年9月15日登记复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表、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丁明珍拖欠原告兰福海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丁明珍应当偿还,因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韩邴连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明珍、韩邴连给付原告兰福海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丁明珍、韩邴连给付原告兰福海上述借款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