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军分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军分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民初1866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公园街458号公园御景小区。法定代表人:骆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斌,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7号,该分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5102021968********。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军分区,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公园街462号公园御景小区附***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军分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军分区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5,422.34元及违约金88,244.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城西街道公园街458号公园御景小区业主,从2014年2月24日起,被告一直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截止2016年5月23日,被告共欠缴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63666.50元,原告多次催收均遭到被告拒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0年5月13日签订的《内江“公园御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内江市市中区公园��景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均系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四川省内江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内江市市中区公园御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但本案起诉原告为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