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与陈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陈晓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2450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39号。负责人陈垦,行长。被告陈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与被告陈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诗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