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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雄与高引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雄,高引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454号申请执行人冯雄,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引大,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引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引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以查封被执行人高引大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北十字巷14号房产一套并评估、拍卖的方式清偿所欠申请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