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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张宝国、古树礼、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宝国,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丽,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古树礼,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张宝国、古树礼、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自流民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古树礼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87.8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303140XXXX号成套住宅为古树礼所有。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古树礼所有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87.8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303140XXXX号成套住宅。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仕超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302执119号之二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宝国、罗丽、古树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302执119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古树礼所有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汇景苑1栋2-4-15号、建筑面积87.8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3031404821号成套住宅的过户登记手续。附:(2016)川0302执1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