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春丽、张芳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丽,张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142号被执行人何春丽,女,1987年2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张芳艳,女,1989年1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何春丽、张芳艳犯赌博罪,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何春丽的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2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