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0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石八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石八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石八斤,男,1962年8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石八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八斤的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石八斤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广东未受偿金额为1376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