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石八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石八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石八斤,男,1962年8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石八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八斤的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石八斤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广东未受偿金额为1376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