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盛新瑞与刘远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新瑞,刘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盛新瑞,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被执行人刘远坤,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海龙县人,无职业,现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新瑞与被执行人刘远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刘远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盛新瑞欠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4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