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小刚与秦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刚,秦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773号原告:胡小刚,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秦松,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大道347号中铁大厦一层。负责人:卢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小刚诉被告秦松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小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