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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青龙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青龙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青龙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高章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昌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青龙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544740.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911元,并承担执行费3406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前期给付义务,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