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华与被告李明祥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华,李明祥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107号原告杨秀华,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李明祥,男,联系方式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华与被告李明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明祥的住址及任何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秀华的起诉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秀华负担。审 判 长 王语锋审 判 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 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