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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华与被告李明祥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华,李明祥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107号原告杨秀华,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李明祥,男,联系方式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华与被告李明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明祥的住址及任何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秀华的起诉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秀华负担。审 判 长  王语锋审 判 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 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