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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东、焦振合、杨金芳与马仁强、宿州市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东,焦振合,杨金芳,宿州市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宋东,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所地利辛县。申请执行人焦振合,男,汉族,1934年出生,住所地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杨金芳,女,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宿州市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宿淮路车辆检测站北。被执行人马仁强,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所地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宋东、焦振合、杨金芳与马仁强、宿州市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