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与李爱双非法占用林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石头林业局,李爱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大石头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军,大石头林业局森林管护大队队长。被执行人李爱双,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75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林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7504执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