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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军亮与席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亮,席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1856号原告赵军亮,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席纪平,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生。原告赵军亮诉被告席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亮诉称,2015年12月5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借款,被告和原告是多年朋友关系,出于信任,当天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答应在2015年底还清。到还款时间,被告一直避而不见,直至现在没有返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被告席纪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被告席纪平因生意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借款,由于原告与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平常一直很讲信誉,原告当天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被告席纪平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今借到,赵军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款人席纪平。2015年12月5日”。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本院提供借据1张,所有证据经本院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席纪平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赵军亮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赵军亮出具借据,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席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军亮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席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琚红金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