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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30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067-3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在某某商业银行的股权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孙某某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王某在某某商业银行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在某某商业银行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解除查封被告王某的房屋。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