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丽媛、唐金秀等与李发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丽媛,唐金秀,蒋丽华,李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蒋丽媛,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唐金秀,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蒋丽华,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李发富,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蒋丽媛、唐金秀、蒋丽华与李发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发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丽媛、唐金秀、蒋丽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发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丽媛、唐金秀、蒋丽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发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丽媛、唐金秀、蒋丽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