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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郭中现与崔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现,崔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郭中现。被执行人崔相军。郭中现与崔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1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相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中现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相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股权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相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中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相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中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李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