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振强与王水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强,王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575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强,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水艳,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振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恢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