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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忠凤与刁爱军、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凤,刁爱军,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5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凤。被执行人刁爱军。被执行人沈兰。陈忠凤与刁爱军、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刁爱军、沈兰所借陈忠凤300000元,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同年8月30日前、同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100000元,陈忠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刁爱军、沈兰有一期不履行,则陈忠凤可以申请全额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应扣除刁爱军、沈兰已给付的部分。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各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2016年9月28日,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兰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金湖花园C-7#的别墅(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且在本院本案查封前已被查封)。2016年10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然而,届期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除上述房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刁爱军、沈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陈忠凤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执行长 杨 进执行员 姚铁林执行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