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2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祥群与杨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群,杨兴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186-2号原告:朱祥群,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柱,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朱祥群与被告杨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杨兴柱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云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丰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