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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宇与被执行人孙保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宇,孙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葛宇,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孙保义,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保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保义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