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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与刘少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刘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被执行人刘少军,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申请执行刘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少军偿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租赁费168万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