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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致富与赵春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致富,赵春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1269号原告薛致富,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润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致富诉被告赵春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致富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致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致富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