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致富与赵春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致富,赵春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1269号原告薛致富,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润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致富诉被告赵春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致富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致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致富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