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与任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任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二路328号。负责人洪登俊。被执行人任义,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任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