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郭宝、冷晓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冷晓凌,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607号申请执行人郭宝,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冷晓凌,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郭宝申请执行冷晓凌、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徐新光、闫国强、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