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登榜、呼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李登榜,呼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310号申请人张丽,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登榜,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双喜,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丽申请执行李登榜、呼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登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李登榜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登榜在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有分红款及其所有的神木县傲远种养殖有限公司的补偿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