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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陆善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陆善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560号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总经理。被申请人陆善勇,男,壮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善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20331.27元。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柳工牌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陆善勇使用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CLG205C,机号:W12821)。扣押期限二年,扣押至2018年10月29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CLG922E,机号:FE103566)。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