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涂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守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天立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6857165-5。法定代表人:涂威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涂威忠,男,1970年月26日出生,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涂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涂威忠在公安部登记有湘A×××××号雷克萨斯RX2702672CC轻型客车一辆、湘F×××××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涂威忠所有的湘A×××××号雷克萨斯RX2702672CC轻型客车一辆、湘F×××××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