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费洪和与常双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洪和,常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费洪和,男,汉族,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常双宝,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费洪和申请常双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常双宝应支付申请人费洪和案款106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