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与卢钢、许洁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卢钢,许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321号申请人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金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仁川、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钢,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许洁生,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外埔关脚路**号。被执行人许洁生,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申请人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钢、被执行人许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