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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党艳与苏雅飞、丁文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艳,苏雅飞,丁文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353号原告:党艳,女,汉族。被告:苏雅飞,男,汉族。被告:丁文安,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高振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艳诉被告苏雅飞、丁文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1元,全部退还于原告。审 判 长 张    蓓    欣人民陪审员 王铁柱人民陪审员耿美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