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傅胜享、王友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胜享,王友而,王鹏,江西友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傅胜享,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友而,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友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饶兴大厦12栋。法定代表人王友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傅胜享与王友而、王鹏、江西友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清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2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8,86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2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8,8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