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德波与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波,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95号申请执行人韩德波,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号院*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57********。被执行人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平安大厦23层2601室。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德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德波返还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1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韩德波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德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尚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