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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兰州红古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诉讼代表人:李倩、诉讼代表人:常永霞、诉讼代表人:杨元青、甘肃省陇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红古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李倩,张建国,马全才,赵勇军,祁吉善,张国林,孙全又,马生雄,王忠红,马有福,冯志俊,侯永刚,郭振明,王铭,马慧琴,王长鹰,侯永红,XX,王楠,马阿西也,常永霞,张成忠,马东生,童鹏,罗正华,杨元青,马永刚,王松花,梁永祥,刘根顺,何绍吉,徐卫成,马存福,孙吉林,陈立军,徐奋全,梁永顺,梁建国,苟国奎,杜建生,程金平,王存得,王松发,王万明,郭强,马永胜,苏天得,马健全,田如杰,刘水兰,田如全,黄巨星,王鑫,黄波,甘肃省陇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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