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兰州红古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诉讼代表人:李倩、诉讼代表人:常永霞、诉讼代表人:杨元青、甘肃省陇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红古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李倩,张建国,马全才,赵勇军,祁吉善,张国林,孙全又,马生雄,王忠红,马有福,冯志俊,侯永刚,郭振明,王铭,马慧琴,王长鹰,侯永红,XX,王楠,马阿西也,常永霞,张成忠,马东生,童鹏,罗正华,杨元青,马永刚,王松花,梁永祥,刘根顺,何绍吉,徐卫成,马存福,孙吉林,陈立军,徐奋全,梁永顺,梁建国,苟国奎,杜建生,程金平,王存得,王松发,王万明,郭强,马永胜,苏天得,马健全,田如杰,刘水兰,田如全,黄巨星,王鑫,黄波,甘肃省陇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