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淑琴申请执行邸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琴,邸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环境卫生队职工,住原平市永康南路焦化厂宿舍。被执行人:邸耀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轩岗镇炭窑沟村人,住原平市永康南路佳地园小区。申请人王淑琴申请执行邸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邸耀华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