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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秦鹏、贺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秦鹏,贺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秦鹏,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娟,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执行秦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306438.68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9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秦鹏、贺娟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惠民路北惠民园01幢5单元-5-2号房屋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